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发布的(伊银)罚字〔2018〕20第4号行政处罚书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开立备案类账户,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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